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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2025-3-17 23:25| 发布者: jianchi0121| 查看: 1540| 评论: 0

摘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以股权形式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并具有投资回报的权益。在企业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应按照成本法核算。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在持有其他企业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以股权形式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并具有投资回报的权益。在企业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应按照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在持有其他企业股权期间,按照投资成本计量持有的股权投资,并根据股权投资所对应的份额,享受与之相应的股权投资收益。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计算方法如下:

在企业取得其他企业股权时,应按照实际支付的成本计量股权投资。成本包括购买价格、支付的手续费、相关税费等。

在企业持有其他企业股权期间,应按照持有份额的比例确认与该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包括股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以及其他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收益。

在企业处置其他企业股权时,应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减去相关费用计算处置收益。处置费用包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手续费、税费等。

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体现了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持股投资回报,同时也体现了企业对于持股投资成本的合理计量和资金的有效运用。成本法核算可以准确反映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避免了可能出现的市场波动对股权投资价值的影响。

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股权市场的波动,股权投资的市场价值有可能与成本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企业在财务报表上无法准确反映持股价值的变动。在评估企业整体经济状况和股权投资的价值时,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信息,并运用其他评估方法进行分析。

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是企业合理计量和确认股权投资回报的一种方法,能够准确反映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持股投资价值。也需要注意对股权投资市场波动的敏感性,综合分析才能全面评估股权投资的价值和风险。

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投资单位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不作账务处理。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不管净利润是在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前还是接受投资后实现的。

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因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其核算需要由一种方法转换为另外的方法。

(一)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区别形成该转换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

在自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追加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根据其差额分别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追加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前者小于后者的,根据其差额分别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进行上述调整时,应当综合考虑与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相关的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追加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在此基础上,应当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应调整留存收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本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入账价值

您好,简单的讲:初始投资成本是投资企业所投出资产的价值;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则是指投资方所取得被投资方的净资产份额。而他们的关联是: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二者的数值是相同的,即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价值。初始投资成本是指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时的金额: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初始投资成本为享有的合并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的初始投资成本金额为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直接相关税费。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金额为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直接相关税费。当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应该先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再将调整后的金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 其入账价值=初始投资成本 + 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的差额(即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是指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入账金额,一般是指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后的金额,成本法下(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和初始计量金额是一致的。1、成本法核算:①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母子公司。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2、权益法核算:①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合营公司。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联营公司。

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计算

一、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不需要做会计处理。

二、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

1、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2、被投资单位宣告、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

宣告发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

(1) 成本法核算的范围

①企业能够对被投资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核算的范围

①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占股权的20%-50%)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投资单位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不作账务处理。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不管净利润是在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前还是接受投资后实现的。

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采用权益法时,投资单位取得投资时应该将成本(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所享份额(按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账面价值(即以取得的成本作为初始账面价值)。

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账面价值(即以所享份额的公允价值作为它的初始价值,将二者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

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转换方式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因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其核算需要由一种方法转换为另外的方法。

(一)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区别形成该转换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

在自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追加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根据其差额分别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追加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前者小于后者的,根据其差额分别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进行上述调整时,应当综合考虑与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相关的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追加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

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应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交易日之间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应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在此基础上,应当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应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处置投资导致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

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及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及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

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期股权投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本法

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例题

本题系《会计准则解释3号》出台前的例题。《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按原准则上述规定:

由于在一般情况下被投资单位当年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是以前年度所实现的利润。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分别计算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和确认投资收益;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等于或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由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所以在例题中,东方公司需要比较投资后至本期末止成达公司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与其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大小,超出部分不确认投资收益,冲减投资成本,即(9000000+16000000—10000000)属于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为了简化企业核算和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相适应,2009年出台的《准则解释3号》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解释3号简化了清算性股利的会计处理,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而是一律计入当期“投资收益”科目,不再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

需要。

成本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如现金分红做分录“借银行存款,贷投资收益”,即会计上确认了投资收益也就是确认利润总额增加了,但是这个子公司给你的现金分红是不用交所得税的,所以税务局计算你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会把它算进去,要从利润总额里减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就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配资炒股配资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扩展资料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确认投资收益时需要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由于后续采取成本法计量,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而税法上以支付的对价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上初始成本与税法上计税基础相等,无税会差异。所以也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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