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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配资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数额如何确认

2024-2-28 22:23| 发布者: peiziquan| 查看: 113| 评论: 0

摘要: 一、出版物类非法经营(个人犯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3)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 ...
一、出版物类非法经营(个人犯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3)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二、出版物类非法经营(单位犯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3)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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