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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证券公司哪家股票开户比较好

2020-6-12 02:09| 发布者: kk3112| 查看: 1146| 评论: 0

摘要: 南安证券公司哪家股票开户比较好?“在生物安全领域构建国家安全的防线是生物安全法立法提速的重要背景和重要意义所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近日,就在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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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物安全领域构建国家安全的防线是生物安全法立法提速的重要背景和重要意义所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近日,就在全国全面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指出,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此举让呼吁了20余年的生物安全法立法进入提速阶段。

在此之前,2019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其对我国前一时期发生的生物技术谬用等行为和事件,填补了责任和处罚的法律空白。但是,伴随疫情的发展,马上进入二审的生物安全法,其体现在立法上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也与日俱增。上虞证券公司 嵊州证券公司 兰溪证券公司 义乌证券公司 东阳证券公司 永康证券公司 江山证券公司 温岭证券公司 临海证券公司 丽水证券公司 龙泉证券公司 桐城证券公司 天长证券公司 明光证券公司 亳州证券公司 界首证券公司 宣州证券公司 宁国证券公司 贵池证券公司 福清证券公司 长乐证券公司 永安证券公司 石狮证券公司 晋江证券公司 南安证券公司 龙海证券公司 邵武证券公司 武夷山证券公司 建瓯证券公司 建阳证券公司 漳平证券公司 宁德证券公司 福安证券公司 股票配资 配资炒股 配资平台 期货配资 配资公司 股票开户 配资开户 股票公司 股票行情 股票学习网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专注研究环境安全的张明媚律师告诉记者:“从目前公布的草案内容来看,生物安全已被上升到了国家安全的层面,比如在防范武器威胁方面。2015年,我们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而生物安全法可以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特别法。它既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框架,又应当体现本法对维护国家生物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制度安排。”

在常纪文看来:“生物安全法应该是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其综合性体现在其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既包含生产安全、生态安全、生态修复、转基因、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还涉及到基因问题、病毒问题、实验室管理的问题,以及公共安全、微生物、人类遗传与生物资源保护、动植物检验检疫管理等,不仅涉及国内活动,还涉及到跨国运输,内容非常广泛,所以基础性就重在其协调机制和协调机构的规定。”

对于生物安全涉及到跨部门的管理,立法是否会因涉及多部门利益而面临通过阻力的问题,常纪文认为:“生物安全法不是基本法,只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就能通过,不需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同时如果仅仅作为一部框架法,只需要规定基本的原则和要求,这样马上二审之后,三审就能通过了。”

不应是“部门法”

事实上,早在2月中旬,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教授就公开表示:“在国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近两年来生物安全立法受到了更高程度的重视。此次疫情的暴发,更加凸显了制定综合性生物安全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于生物安全法立法的焦点问题,常纪文告诉记者:“我最关心的首要问题就是不要把它起草成某一个部门的法律,不要搞成生态法、动植物保护法、生物技术利用法、转基因法等,也不要搞成实验室安全、生物武器法,它就是一部安全法,一部与生物有关的安全法。”

他指出:“从立法的急迫性和国家安全改革的角度来看,我们现在有军事安全、生产安全、清洁安全,但生物安全是一个立法空白,因此有必要提高到国家安全的角度。”

不过,由于生物安全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管理,比如科技、农业、卫生、环保、质量、检验检疫等,所以很难由哪个部门来总负责,这就凸显了协调机制的重要性。

对于本次疫情凸显的责任问题是否会在生物安全立法中得以明确,常纪文告诉记者:“在生物安全法获得通过之后,在各个具体的领域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或国务院条例,比如我们已经有了《食品安全法》,但《基因安全法》《实验室安全法》《生物资源法》《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区法》《生物多样性法》《粮食安全法》《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仍需要加强,在具体问题上需要各个法律具体规定相应的责任。”

需重点引入的法律原则

对于生物安全法应该重点调整的法律关系,张明媚告诉记者:“生物安全法主要关注的问题是生物安全领域。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重要内容,其中包括了生态安全这一部分。生物安全又是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简而言之,任何一部分安全的缺失都有可能影响到国家总体安全,因此生物安全法重点在于保护我国生物资源安全,促进和保障生物技术发展,防范和禁止利用生物及生物技术侵害国家安全。”

张明媚认为:“由此,生物安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最近发生的疫情也与此息息相关,充分体现了生物安全与人民生命健康之间的紧密联系。”

对于生物安全法需要重点引入的法律原则,张明媚认为:“生物安全法的制定应该包括几个重要原则,比如预防原则、平衡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

记者查询与生物安全法相关的法学论文也发现,一些学者特别强调:“生物安全是指防止由生物技术与微生物危险物质及其相关活动引起的生物危害,生物安全法就是生物技术及微生物生物污染防治法。生物防护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发展原则、损害预防原则与国际合作原则是生物安全法中最主要的基本原则。”

而在所有这些论述中,对生物安全预防为主的原则都给予了特别多的重视,对国际上主要国家在生物安全立法方面的研究也显示了同样的趋势。

“目前,美国、英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的生物安全立法比较先进,当然欧盟层面的生物安全立法也比较先进。首先,从政治角度来看,生物安全作为一项国家战略在推进,重视程度比较高;其次,从技术角度来看,生物技术领先,与法律和政策、制度的研究和实施是一种反哺的关系,当然高校的智库和实验室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最后,可能预算上的支持力度也比较大,经费比较充分,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张明媚告诉记者。

体现在法律原则上,张明媚表示:“预防原则、谨慎发展原则、平衡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原则。预防原则是第一位的,因为生物技术有很多东西是不可逆的,生物安全立法重在预防风险,预防损害发生,维护生物安全。”

“此外,谨慎发展原则或者说审慎选择原则要求对生物技术的应用保持理性的克制,具有一定审慎性。平衡原则要求在科学进步和伦理之间保持平衡,有时候可能技术层面已经达到了,但我们不会去那么做,比如克隆人、基因编辑等。从立法目的出发,生物安全立法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所以公众参与原则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则。” 张明媚表示。

事实上,公众参与原则与预防为主原则相辅相成,有学者就表示:“有了公众参与,才能最早最快地将危险消灭于无形,起到早期预防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总法律顾问王文勇律师在其最新的撰文中也强调了“加强并保障‘公众参与’应是本次野保法修定的重中之重。”

在王文勇看来,1989年我国就已经制定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又对该法做了一次最新修改,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其他法律性文件也制定了不少,但事实是这些众多的法律法规没有起到应该起到的作用。

17年之前的非典暴发和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凸显了法律设计和法律实施的问题,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来说,其法律设计和法律实施出现的问题就是——“公众参与”条款弱化致使实践中“公众参与”虚化。

现有立法空白与立法冲突地带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与生物安全相关的专门立法已经有不少,但仍然有一些内容处于立法空白地带,或者部门立法之间存在冲突,不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科技发展的情况,亟须进行优化、修改或进一步明确。

“从国家安全的角度来看,生物安全是一个立法空白。同时,还有很多具体问题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现有生物安全法体系中,有些有专门的法律,有的是在法律中有一条,有的是部门规章,参差不齐,有些甚至存在立法上的欠缺,比如生物武器、外来物种入侵、转基因等,都是只有一些部门规章或条例,接下来需要统筹协调相关的立法工作。”常纪文告诉记者。

张明媚的研究则显示:“转基因生物安全相关的法律中,管理制度对于废弃物的处理和回收等环节存在缺失,导致其中某些阶段容易出现缺乏管理的情况。此外,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我国此前对于生物遗传资源因获取、利用和惠益分享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缺失,已经导致许多原产我国的重要生物资源流至海外,如大豆、猕猴桃等,给我国造成了国家利益的损失。”

张明媚指出:“目前科学技术发展迅速,法律在很多方面都无法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所以立法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如转基因领域,虽然转基因技术在我国已经有相当长的历史,在很多领域也立法进行规范,但是在转基因食品安全等领域仍然缺乏统一的标准与规范,缺乏监管制度等问题。”

此外,人与微生物的关系和实验室管理问题在疫情之后也会进入法律关注的视野。

对此,张明媚告诉记者:“生物安全法草案中涉及到‘人与微生物的关系’,包括传染病与疫情相关、生物技术、实验室生物安全、外来物种入侵、微生物耐药性、生物恐怖袭击、生物武器。由此可见,人与微生物的关系是生物安全法最主要的内容之一,也是生物安全法主要的调整对象,因此在生物安全法中理清思路、打好基础,是调整人与微生物的关系的重要一环。”

对于实验室安全管理在生物安全法中应处的位置,张明媚认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在生物安全法中应当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实验室的安全隐患对生物安全的影响非常大。目前我国有关科研单位生物实验室存在管理不完善的现象,安全方面得不到保障,监管也存在缺失。实验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病毒等微生物的杀伤力不亚于最强力的武器,因此如果产生泄漏,将会是非常严重的安全威胁。”

不一样的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

在张明媚看来:“此前我国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也有相关规定,如《传染病防治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国务院424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在《生物安全法》的立法中还应当着重关注实验等级的规定、出入管理的标准,以及相关的应急预案,将整个流程整体进行规范,这样保证的不仅是实验室内的安全,更是整个社会的安全。”

伴随生物安全正成为21世纪人类面临的首要问题,那么生物安全法应如何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与其他法律会有哪些不同?

张明媚告诉记者:“因为这部生物安全法适用的范围比较广,包含的内容比较多,针对不同违法行为的规则原则应当体现差异性。而且同一行为在不同的场景下,可能危害性和违法属性也不一样。比如病人对医生隐瞒病情,在正常情况下,或者说一般情况下,病人隐瞒病情可能会影响医生的判断,但是在公共卫生事件中,隐瞒病情可能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会涉嫌犯罪。”

张明媚指出:“同时,责任承担方式应当涵盖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有点类似环境侵权责任,因为一起环境污染事故,可能造成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构成犯罪。行为人面临的责任承担是全方位的。当然技术细节可能需要不断摸索。”

不仅如此,由于生物安全法将重在预防为主,重在法律实施的效果,这也让这部法律的执行机构备受关注。比如生物安全法的内容设置跨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如何构建生物安全的管理体制呢?

国内流行病学的顶级专家、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检验与检疫中心主任陆家海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这次传染病的暴发,让我们看到了国家疾控中心的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方面还有很多有待改进的方面。”

张明媚也告诉记者:“生物安全法内容广泛,立案草案也已经明确了实行‘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体制’。其实对于政府机关或者执法部门来说,各司其职并不容易。在中央层面,从三定方案的内容来看,部门和部门之间权责就有牵连。具体到某一执行端的问题,就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竞合,就是说对同一件事,两个或者几个部门都想管;二是推诿,走到了竞合的反面。部门协调是执行机制建立必须考虑而且着重考虑的问题。”

张明媚指出:“首先从宏观体系框架上来说,我理解的是生物安全的管理体制应当嵌入目前我国既有的行政管理体制中来,不太可能新设部门或者直属机构统筹这项工作。既然是嵌入,就需要形成条块化的管理模式。因为这是一部新的立法,要与现有的工作基础进行衔接。实现条条管理,需要在上下级的政府部门之间打通,上级的政策要及时传递到基层,基层的情况要及时上报到上级;实现块块管理,需要明确中央层面不同部门之间的界限和职责,当然这项工作并不容易。其次从管理内容上来说,按照现有的草案内容为8个类别,已经比较聚焦了,大致也都有归口部门的走向和意向。涉及多个部门的类别,可以在立法时明确牵头部门。最后从制度设置上来看,草案建立了通用的制度体系,如监测预警体系、标准体系、名录清单管理体系、信息共享体系、风险评估体系、应急体系、决策技术咨询体系等,并明确了海关监管制度和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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