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股票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平安西二街 1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五)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规则》”)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江西长运股票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 2019 年 9 月 2 日召开第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2019 年 9 月 3 日公司通过指定媒体公告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江西长运股票现场会议于 2019 年9 月 18 日 14 点 30 分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平安西二街 1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五)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晓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江西长运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配资门户网(https://www.peizimenhu.com/)股票入门知识_炒股配资平台_配资炒股行情 |